30 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公民社会建设的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经历了一个较大的发展过程,而这些变化也是在它与国家机构的互动中发生的。
但另一方面,苏格兰人毕竟丧失了原来的独立政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英格兰的苍莽边陲。历史叙述能够追踪各民族的缘起、奋斗和困境,是目前看来比较好的研究方法。
到1990年代,魁北克省的民心早有了变化。加泰罗尼亚2006年《自治条例》(Estatuto de autonomía de Catalu?a)在序言中提到加泰罗尼亚是一个那逊(nation)。不过,本文特地要点明自由民族主义理论其实内含两种思路,只有其中一种乃是西方多民族国家真正需要的。这些民族地方经济发达、科技进步、文化绚烂,雄踞地缘政治的要冲,是可资利用的力量。这样,西班牙内战就演绎出一曲复调旋律:一方面是佛朗哥代表的天主教士加军头对抗共和国代表的左翼政治力量。
[22]麦考密克等提出,既然联合王国是两个古国的结合,势必不应该只体现英格兰的传统而无视苏格兰的部分。英伦法学界可能坚持议会主权原则,即位于西敏寺的君临议会(Queen in Parliament)才是英国一切权力的渊源,但苏格兰知识界更倾向于强调英国归根到底是不列颠诸古国的联合,今日的议会立法也不能瓦解这一立国基础。在这种属于最容易引发社会关系紧张的案件中,法院一再要求有权拆迁的主体与居民达成补偿协议,并且要求他们在召开确定补偿标准的听证会时应当透明。
为了防止该要求成为一纸空文,它还规定:这些要求是相关地区和县市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法治×省评比的重要衡量指标。(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中被诉的行政部门负责人通常很少出现在法庭,其原因有二:第一,有些官员不熟悉法律程序,也缺乏法律知识,因此惧怕被质询。(4)行政机关败诉后的又被起诉的案件。但是,这一个案研究依然能够阐释法院在其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下的司法创新策略。
被拆迁者和他们的律师则发表着慷慨激昂的演说,而这一切都发生在媒体近距离的观察之下。尽管法院处于裁决个人与行政机关纠纷的重要位置,但它在政治权力层级中仍处于弱势。
相关的内部资料包括政策审议、法院报告、司法建议和判决书。不过,如同很多制度学派的文献指出的,法院处于一个相对广泛的治理体制之内,法院制约着其他部门,也被其他部门所制约。而法院的财政依然主要依赖于同级地方政府的支持。因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出庭,原告便不能向负责人直接表达他的诉求。
虽然不同层级的媒体受到相应层级的政府的管理,但由于依法行政是中央政府大力推动的改革,T市中级人民法院相信国家级的媒体对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措施会有兴趣,于是上报了几个典型案例。统计显示,官员的出庭对于解决群体性纠纷或者政策性纠纷尤其有帮助。尽管关系的实质没有什么改变,判决也可能向行政机关有所倾斜,但原告在心理上已经获得了很大满足,最初的对抗情绪也得到了缓解。当媒体将这些举措报道成依法行政的创举时,它们不仅表达了一种认同,也对政府官员造成了相当的压力。
(3)原告众多的共同诉讼。另一方面,法院严肃而谨慎地做出说明,即它为行政诉讼寻求支持的行动并非是要宣告法院独立的地位。
已有其他地方发布了类似的指示这一事实,也降低了当地政府发布此类意见的政治风险。党委是乐意看到法院解决纠纷的。
为了强化传递的信息,在该意见中,法院还附上了一些文件,其中包括2007年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关于行政诉讼重要性的讲话,以及时任省委书记关于加强行政诉讼和依法行政的指示。例如,为了减轻公众压力,各地法院会将同一案件中众多的原告分解成不同小组,然后派出发言人与他们分别会面,鼓励调解或撤诉。为了实现建立依法行政体制的目标,法律同时也赋予了公民许多法定权利。(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该意见的目标是防止对行政诉讼的不当干预,让行政诉讼为T市的法治做出贡献,以及保持T市的行政审判工作在××省的领先地位。[13]参见徐育等:《聚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T市现象》,载《×省法制报》,2010年8月20日。
[11]由于工作考核是官员升职的基础,没有人敢轻率应对。由于市党委是地方权力的核心,T市中级人民法院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寻求它的支持。
一份由省政法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文件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低于50%,则扣减3分。【注释】[1]See Cai Yongshun,Civil Resistance and Rule of Law in China:The Defense of HomeownersRights,in E.Peery and M.Goldman,eds.,Grassroots Political Reform in Contemporary China,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174-195。
我对那些就行政诉讼进行审判和设计创新性措施的法官进行访谈,询问了他们在审判行政案件中遇到的压力、挑战和困难,以及他们在司法创新中采取的措施。[5]See Patricia Ewick and Susan Silbey,Narrating Social Structure:Stories of Resistance toLegal Authority,AmericanJournal ofSociology,Vol.108 (2003),p.1337.[6]中国的媒体经常报道法院审理的案件,参见Donald C.Clarke,Lawsuits as Criticisms,Commentary,New York Times,2 June2009,载纽约时报网http://roomfordebate.blogs.nytimes.com/2009/06/02/chinas-new-rebels,2012年5月12日访问。
尽管很多官员都是迫于压力出庭,但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也收获良多。(二)赢得党委的支持:司法创新的前提既然临时性措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制约政府行为的长期策略就浮出了水面。法院和市政府一起,草拟了一个要求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的通知,这个通知随同法院的传票一起被送达给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例如在T市的房屋拆迁诉讼中,法庭里常常挤满了原告的支持者,而且法庭外面也有支持者在声援。
更甚者,公安局的局长常常被同时任命为政法委的书记,而法院的院长只是政法委的委员。根据省委政法委书记的介绍,在考核项目中,3分已经是单个条目的最高分值。
在部分地区的行政诉讼中,一把手出庭应诉率甚至达到了100%。此处的关键信息是,文件点明了有效的行政诉讼系统与社会稳定之间的直接联系。
为了推进改革,法院开始培训那些过去害怕出庭应诉的行政官员,其目的在于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以增强其信心和应诉的技巧。因为诉诸法院的行为在制度上是无可厚非的,所以就避免了被贴上负面的政治标签的危险。
[4]参见葛树春:《安徽芜湖发生非法强制拆迁大案,近200人强拆一民房》,载和讯博客http://xwjdw.blog.hexun.com/44438869-d.html,2012年5月12日访问。[8]从某个角度讲,这种认同并不令人意外。既然法院的举措获得了国家级媒体的关注,当地的媒体也就自然地跟进了,例如×省党委分管的某报反复将T市现象的报道置于头版。法庭辩论让人们看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它启示普通民众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当然,最大的受益者还是法院。[9]并且,法院因其性质而能推动政府和社会各群体间的交流与沟通。
具有象征意义的是,法院和行政间的权力关系开始向法院倾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法院审判,这就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法庭辩论远比程式化的走过场有活力。
当政府官员向原告解释相关行政决定的缘由并回应他们的具体问题和评价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有了和官员直接对话的机会。在此基础上,我对法院应对这种情形所进行的司法创新实践进行探讨。